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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請人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松林
訴訟代理人
汪貴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98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 年
    度司催字第89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3 年4 月24日為
    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
    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大華神農生物│金瑛發機械│玉山銀行七│000000000000│68,250元        │102年10月31日 │AK0000000   │      │
│    │科技股份有限│工業股份有│賢分行    │3           │                │              │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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