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詠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燕菁
- 代理人
- 楊詠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3年1 月10日將之刊登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98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76 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詠爗工程有限│空白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200,000元 │102 年12月3 日│AA0000000 │ ││ │公司許燕菁 │ │業銀行小港│ │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