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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 原告
    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碧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6號聲 請 人 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代 理 人 紀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且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9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同年12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3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報各1 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四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弘詳膠業股份│空白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20,423元 │102年11月5日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張 │ │業銀行苓雅│ │ │ │ │ │ │ │再福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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