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廣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菁
- 代理人
-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柏易企業股份│廣誠聯合會│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84,200元 │101年7月31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計師事務所│業銀行鳳山│ │ │ │ │ │
│ │昇璋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