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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陳力丞(原名:陳建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2號聲 請 人 陳力丞(原名: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72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至0000000 │股票 │7 │7000 │ │ │ │ │ │ │ │ │ │ ├─┼───────────────┼──────────────┼────┼───┼────┼───┤ │02│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至0000000 │股票 │3 │30000 │ │ │ │ │ │ │ │ │ │ ├─┼───────────────┼──────────────┼────┼───┼────┼───┤ │03│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 │股票 │1 │46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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