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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請人
清潔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詣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3 年6 月1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3 年6 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 月1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95號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上明眼科診所│清潔邦企業│星展商業銀│000000000 │25,200元 │103年3月31日 │0000000 │ ││ │潘志勤 │有限公司 │行莒光分行│ │ │ │ │ ││ │ │ │ │ │ │ │ │ │├──┼──────┼─────┼─────┼──────┼────────┼───────┼──────┼───┤│002 │台灣京濱股份│清潔邦企業│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3,000元 │103年2月28日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2 │ │ │ │ │├──┼──────┼─────┼─────┼──────┼────────┼───────┼──────┼───┤│003 │高濱國際有限│清潔邦企業│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元 │103年2月28日 │BA0000000 │ ││ │公司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2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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