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筌祥實業有限公司、蕭淑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0號聲 請 人 筌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華 代 理 人 蕭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3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周麗珍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旭鑫室內裝修│筌祥實業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323,190元 │103年4月30日 │KD0000000 │ │ │ │工程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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