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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請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訴訟代理人
曾祖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宏碁營造股份│有德國際開│永豐商業銀│000000000   │1,324,642元     │103年4月15日  │A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發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    │鋕鋒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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