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博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隆
- 訴訟代理人
- 謝慧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3 年7 月22日00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
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
字第4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已刊登於103 年
7 月22日00時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00時
報各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
月22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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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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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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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鼎廣告股份│000 行銷股│0000銀行00│000000000 │72,000元 │103年6月30日 │FB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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