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5號
- 聲請人
- 鑫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聖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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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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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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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晟投資股份│卓淑娥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45,719元 │103年6月30日 │E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卓 │ │業銀行民族│ │ │ │ │ │
│ │聖彬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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