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黃苙荌
- 當事人張東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4號聲 請 人 張東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改組,現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大樹鄉○○路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李月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股票 │1 │360 │ │ │01│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