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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請人
劉瑞琪
相對人
星世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依勞方(即聲請人)所提『星世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積欠員工工資及資遣費一覽表』積欠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資遣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前將上述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之內容,於資遣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2 年9 月16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6,826元、17,575元,詎相對人屆期僅支付積欠之工資,並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資遣費,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未付之資遣費17,57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函查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部資料附卷可憑。又系爭調解紀錄內容,既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紀錄履行其應給付資遣費義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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