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楊辰

  • 原告
    楊蓮照
  • 被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所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   告 楊蓮照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辰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宗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記 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書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