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世福即百立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清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8,117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