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2號原 告 陳勝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猛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