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螞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云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就財產權部分之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0 元;另上訴請求廢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因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故本件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高瑞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