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瓊慧
- 代理人
- 黃碧珍
- 相對人
- 尖美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孫志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孫志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孫志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