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 債權人
-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光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四、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台端主張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楊光遠係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光遠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以符法制。
五、債務人林麗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