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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權人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光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四、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台端主張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楊光遠係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光遠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以符法制。

五、債務人林麗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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