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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權人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債務人
林麗卿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楊光遠積欠其債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楊光遠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即本件債務人林麗卿已拋棄繼承,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3 年度司繼字第441號函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之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513 條第1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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