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
- 債權人
- 勳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國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三、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