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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債權人
王䛱喬即喬福企業社
債務人
吳鯰魚
債務人
吳國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鯰魚、吳國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法釋明,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改為「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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