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 債權人
- 王䛱喬即喬福企業社
- 債務人
- 吳鯰魚
- 債務人
- 吳國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鯰魚、吳國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法釋明,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改為「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