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債 權 人 王䛱喬即喬福企業社 債 務 人 吳鯰魚 債 務 人 吳國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鯰魚、吳國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法釋明,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改為「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