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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定逸

  • 原告
    蔡佩芬
  • 被告
    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嘉容許黃梅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債 權 人 蔡佩芬 債 務 人 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定逸 人 債 務 人 郭嘉容 債 務 人 許黃梅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定逸、郭嘉容、許黃梅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許定逸、郭嘉容、許黃梅雀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額為限)。 二、債務人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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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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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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