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
- 債權人
- 蔡佩芬
- 債務人
- 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定逸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郭嘉容
- 債務人
- 許黃梅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定逸、郭嘉容、許黃梅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許定逸、郭嘉容、許黃梅雀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額為限)。
二、債務人仰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