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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權人
黃瑭璋
債務人
冠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淵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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