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 債權人
- 黃瑭璋
- 債務人
- 冠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欣城(原名:謝淵城)
- 法定代理人
- 謝李秀治
- 法定代理人
- 董春美
- 法定代理人
- 謝豐隆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6張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應具狀陳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如借貸)。
二、提出債務人其餘法定代理人李秀治、董春美、謝豐隆、謝佩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