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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

債權人
吳麗蘭
債務人
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臺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12月15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支票未經提示不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號碼PK0000000、PK0000000、PK0000000、PK0000000支票4紙,經提示未獲付款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更正自退票日開始計息。如係依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利息起算日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息)。

二、債務人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臺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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