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

債權人
吳麗蘭
債務人
威京國際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出票據號碼PK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無從認定債權人是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4 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另票據號碼212832、212842、212841號支票之退票日均為103 年5 月6 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103 年5 月6 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