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 債權人
-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慧
- 債務人
- 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止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1月26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僅能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之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