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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賴瑞陽

  • 原告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債 權 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債 務 人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以書面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係依據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請求,難認得依票據法所定利率;又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債務人受有利益或不履行債務之日起算,不可依票據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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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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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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