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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

債權人
張簡明即勝吉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盛工程有限公司、施文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施文宮清償本件票款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其債務人施文宮僅為發票人眾盛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該支票之發票人)

二、債務人眾盛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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