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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曲宏慈

  • 當事人
    星展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曲宏慈 人 一、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福國際科技有 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福國際科技 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曲宏慈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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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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