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王開源、曲宏慈
- 當事人星展、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曲宏慈 人 一、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福國際科技有 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福國際科技 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曲宏慈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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