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44號債 權 人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雅蘭 債 務 人 黃騰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騰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黃騰瑩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