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7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九洲聚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黃美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九洲聚塑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3年6月9日,合庫銀行光華分行121126帳戶,面額新 臺幣438,638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碼QC0000000),於民國 103年6月9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 ,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