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鄭國勝
- 當事人簡秋明、枝仔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債 權 人 簡秋明 債 務 人 枝仔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 103年6月11日,退票日為民國103年6月16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年6月16日前之利 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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