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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債權人
莊玉燕
債務人
劉伊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伊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伊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為劉伊靜抑或劉伊靜即祥億企業社(聲請狀附件102 年度司執字第98525 號執行命令所載為劉伊靜即祥億企業社),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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