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 債權人
- 莊玉燕
- 債務人
- 劉伊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伊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伊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為劉伊靜抑或劉伊靜即祥億企業社(聲請狀附件102 年度司執字第98525 號執行命令所載為劉伊靜即祥億企業社),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