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債 權 人 莊玉燕 債 務 人 劉伊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伊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伊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為劉伊靜抑或劉伊靜即祥億企業社(聲請狀附件102 年度司執字第98525 號執行命令所載為劉伊靜即祥億企業社),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