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34號債 權 人 高銀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新源即正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新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正立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