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楊豊彥、許俊生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瀚普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蔡尚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柒仟壹佰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瀚普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俊生 人 債 務 人 蔡尚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美元陸萬零陸佰伍拾陸點捌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60000│尚興、瀚普│5月13日起 │ │二六四 │ │ │0元 │貿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400000│尚興、瀚普│5月13日起 │ │二六四 │ │ │元 │貿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3│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965251│尚興、瀚普│6月11日起 │ │一六四 │ │ │元 │貿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4│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01187│尚興、瀚普│6月11日起 │ │一六四 │ │ │2元 │貿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5│美元 │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0656.│尚興、瀚普│1月09日起 │ │二五 │ │ │82元 │貿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60000│尚興、瀚普│6月13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0元 │貿易有限公│ │ │利率百分之十,│ │ │ │司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400000│尚興、瀚普│6月13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貿易有限公│ │ │利率百分之十,│ │ │ │司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3│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965251│尚興、瀚普│7月11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貿易有限公│ │ │利率百分之十,│ │ │ │司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4│新臺幣│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01187│尚興、瀚普│7月11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2元 │貿易有限公│ │ │利率百分之十,│ │ │ │司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5│美元 │許俊生、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60656.│尚興、瀚普│6月06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82元 │貿易有限公│ │ │利率百分之十,│ │ │ │司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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