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8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孫嘉謙
- 債務人
- 久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慶順律師
- 債務人
- 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
- 債務人
- 林明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安實業有限公司、楊雪貞律師即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林明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債務人林明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久安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楊雪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請陳明是否更改請求為「楊雪貞律師應於管理楊光遠之遺產範圍內與他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