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7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95號
- 債權人
- 徐國原
- 債務人
- 葉信佑
- 債務人
- 華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福志
一、㈠債務人葉信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華福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