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45號債 權 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洋酒有限公司、涂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涂淑珍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宏盛洋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涂淑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