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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權人
博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卓玉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釋明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卓玉菡應付連帶給付之依據。(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本票觀之,支票之發票人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卓玉菡僅為法定代理人;而本票之發票人為卓玉菡;若無法釋明,請改以不真正連帶債務請求)

四、債務人卓玉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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