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
    呂鴻恩即新暉工程行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4號債 權 人 呂鴻恩即新暉工程行 債 務 人 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琇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並提供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