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4號債 權 人 呂鴻恩即新暉工程行 債 務 人 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琇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並提供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