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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志超即星發企業社法人王怡婷王志賢王志超即星發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17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志超即星發企業社 債 務 人 王怡婷 債 務 人 王志賢 一、債務人王志超即星發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志超即星發企業社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王怡婷、王志賢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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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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