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孟君 債 務 人 劉漢宸即金辰工程行 債 務 人 宋美珠(原名:宋淮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