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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67號

債權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債務人
陽積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債務人
債務人
蘇保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積股份有限公司、蔡政達、蘇保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陽積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陽積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蔡政達、蘇保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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