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汪鴻、陳月紅
- 當事人鴻伸興業有限公司、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26號債 權 人 鴻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鴻 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確切之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為榐櫃有限公司,若已變更請具狀更正)。二、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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