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債 權 人 李政禧 債 務 人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所附之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債務人 應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鍾永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