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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債 權 人
李政禧
債 務 人
鍾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所附之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債務人應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鍾永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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