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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債 權 人
李政禧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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