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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債 權 人
魯如文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永雄
債 務 人
呂南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鍾永雄、呂南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永雄、呂南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釋明確實之利息起算日及債務人為何(聲請狀請求利率為年息6 %,若依本票請求,發票人僅為鍾永雄,並無其他債務人;若依支票請求,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03 年8 月4日,且發票人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呂南興,並無其他債務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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