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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鍾永雄

  • 原告
    魯如文
  • 被告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債 權 人 魯如文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永雄 人 債 務 人 呂南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鍾永雄、呂南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鍾永雄與另二名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①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②本件本票與支票分屬不同票據請求權,依法不得請求二票據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二、陳明是否更正請求為①債務人鍾永雄應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年息6 %之利息②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連帶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4 日起年息6 %之利息。 三、若欲依上開分別請求,應再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支付命令以一債權為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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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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