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債 權 人
魯如文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永雄
債 務 人
呂南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鍾永雄、呂南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鍾永雄與另二名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①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②本件本票與支票分屬不同票據請求權,依法不得請求二票據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二、陳明是否更正請求為①債務人鍾永雄應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年息6 %之利息②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呂南興連帶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4 日起年息6 %之利息。

三、若欲依上開分別請求,應再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支付命令以一債權為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