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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1號

債權人
區小新
債務人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欽泉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戚揚
債務人
人 六樓之2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秀琴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彭貴錦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翁舜法
債務人
債務人
姬鳳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欽泉、戚揚、林秀琴、彭貴錦、翁舜法、姬鳳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本件債權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轉讓於沂豐投資有限公司,並已通知債務人,此有債權人陳報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其回執正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債權人自形式觀之,應係案外人為沂豐投資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權人,核屬當事人不適格,本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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